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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建始15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炉!

| 招商动态 |2018-02-18

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建始县委、县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抢抓国家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民族地区开发、长江经济带、东西部扶贫协作、武陵山经济协作示范区等政策机遇,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为决战决胜精准脱贫、产业升级、城乡建设、民生改善四大攻坚战役,建设“富强建始、活力建始、绿色建始、幸福建始”目标而努力奋斗。

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条件的工业企业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民族自治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自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减征或者免征优惠。(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民贸民品贴息政策

对符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摘自《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

土地供给保障

对符合省定优先发展产业、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可依法确权登记。工业园规划范围内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一律不再单独供地。

(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促进金融发展政策

引进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券商等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引进的银行机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县财政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金融机构发展、创新金融扶贫和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在乡镇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村级新设立自助银行服务网点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地方项目投资对接,对保险机构总部在我县投资的,县财政按每投资1亿元补助30万元的标准奖励给对口县级保险机构。

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持适度资金规模,过桥资金规模保持在6000万元以上。(摘自《建始县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办法》建政办函 2017〔195〕号)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

从现在起至“十三五”末,确保全县过桥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每年适度增长,逐步扩大过桥资金规模,鼓励银行提供过桥资金贷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全面推行“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模式,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新培育的多层次市场主体,除上级政府补助外,县政府按照《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再行补贴。

建立县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经信局、金融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与企业家定期交流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银行信贷资金重点投向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坚持做到“两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金融服务目标,确保信贷投放幅度,力争每年新增存贷比高于75%,余额存贷比每年提升2个百分点。

大力推广“循环贷”“无缝贷”等贷款模式,减轻企业集中还贷压力。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实施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转型升级,化解银行不良贷款。

结合县政府推动的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信用优良的企业、主业经营良好的企业,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和后备企业,开辟金融服务银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推动企业管理提档和产业发展升级。实行县内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各金融机构优先将名单内企业列为重点客户,为其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摘自《建始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建政办函 2017〔199〕号)

支持挂牌上市补助政策

对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均在州内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州内、最近一年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上市按证监会有关规定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政策。(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对企业住所在建始县境内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县政府将按照企业上市的进度给予资金补助。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将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上市公司住所迁至建始县的企业,县政府补助300万元。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境外市场主板实现成功上市的县域企业,县政府补助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县政府补助100万元。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视同成功上市,县政府按照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补助。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县政府补助5万元,在武汉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挂牌的企业,县政府补助1万元。

对通过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集合债等工具融资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县政府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后备企业为挂牌上市进行资产重组时,所发生的房屋契税、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资产出售增值税,以及为上市进行公司架构重组时所发生的资本收益应缴所得税等,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照规范工作程序予以落实。

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优先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适当降低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融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建始县境内并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同时享受《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和《恩施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7〕3号)规定的补助政策。《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建政办函〔2017〕197号)

大力推动州内重点企业上市,鼓励州内企业利用IPO扶贫政策上市,在省级2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州级对上市企业补助600万元;对将总部迁至恩施IPO上市的企业,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对全州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前10家企业每家补助50万元,对全州当年在武汉股交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前30家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对各县市当年在武汉股交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等挂牌的前20家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7〕3号))

积极利用外资政策

加大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类的重大项目。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摘自《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

财政扶持政策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对在州内注册、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加工制造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州内注册、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企业投资额的1%,通过贷款贴息、项目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引导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等,采取阶段性参股等方式支持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使用管理,采取短期借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经营流动资金不足,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商标质量奖助政策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著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争创恩施州清江质量奖,对获得清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业主,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信息化、产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标准厂房建设政策

按照“五通一平”标准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及企业员工公租房建设,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方式。采取租赁方式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新入园企业和续租企业签订合同时统一按10元/平方米/月(按厂房面积计算)的标准计收租金;新入驻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租金无条件免收50%。租金免收期结束后,符合如下四种条件之一的,租金予以减免;若四种条件都符合,则按最优的一个条件予以减免兑现。

(一)以企业租赁厂房费用和入库税收为结算依据。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当年租金减免50%;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的,当年租金减免70%;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当年租金减免80%;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400万元的,当年租金减免90%;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当年租金减免100%。入库税收以税票为依据,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当年结算。

(二)以企业租赁厂房费用和外贸出口额为结算依据。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口额50-100万美元的减免30%,出口额100-200万美元的减免50%,出口额200-300万美元的减免70%,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租金全免;出口非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口额100-300万美元的减免30%,出口额300-500万美元的减免50%,出口额500-800万美元的减免70%,出口额超过800万美元的全免。外贸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依据,经县商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当年结算。

(三)以企业租赁厂房费用和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为结算依据。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美元减免租金30%,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80万美元减免租金50%,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减免租金80%,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150万美元减免租金100%。直接利用外资以银行凭证为依据,经县商务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当年结算。

(四)以企业租赁厂房费用和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为结算依据。实现就业200人以上,当年租金减免50%;实现就业300人以上的,当年租金减免70%;实现就业400人以上的,当年租减免90%;实现就业500人以上的,当年租金减免100%。经县人社局和园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当年结算。

对创新性孵化企业,如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摘自《建始工业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建政办发〔2017〕30号))

促进旅游发展政策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评为“湖北省旅游名镇”“湖北省旅游名村”的,州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州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湖北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扶贫示范区”的,州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州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

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落实。(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村旅游促进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16〕21号)

鼓励旅游企业或景区积极开展A级景区创建升级工作,对完成5A,4A,3A级景区创建工作的企业或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升级旅游名镇、旅游名街、旅游扶贫重点村(旅游名村)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摘自《建始县旅游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建政办发〔2017〕17号)

精准扶贫政策

按照恩施州政办发〔2015〕72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分项目类别进行扶持。对注册特色产业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扶持,或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家庭青年、大学生、妇女、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实体,取得营业执照且创业项目可行性较强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扶持,或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建立经营主体(扶贫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等)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农业经营主体每联接一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政府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农业经营性主体2000元,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贡献特别突出的经营主体给予特别奖励。(摘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精准扶贫扶持到户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15〕150号)

“互惠贷”。贫困户、市场经营主体、承贷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分红比例后,贫困户将申请的扶贫小额贷款入股到市场经营主体(承贷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反担保。)贷款期限为1-3年。“惠企贷”。市场经营主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发展产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就业、反租倒包、技术服务、农产品回收等帮扶措施,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或发展产业;提供劳务的年收入标准达到18000元,收购农产品的年销售额标准达到30000元),并与贫困户、市场经营主体签订三方脱贫协议,承贷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至市场经营主体(承贷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反担保)。贷款期限为1-3年。

贷款额度。“互惠贷”和“惠企贷”中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入股资金和直接贷款额度均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利率。“互惠贷”和“惠企贷”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贴息。“惠企贷”按照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其它方式贷款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应贴尽贴。(摘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17〕94号)

人才支持政策

加大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成长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人才按照州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及人才专项津贴。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每年组织1期“恩施州123企业家”培训班,组织企业家到国内知名大学、跨国企业接受高端研修或培训,培训费用由财政负担;每年选拔3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高校、先进企业接受能力素质提升培训,费用由所在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湖北民族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摘自《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7〕7号)

治理软环境政策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营造“零干扰,优服务,高效率”的经济发展环境,坚决纠正和查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政令畅通、行政效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务公开、中介机构管理、作风建设等规定,干扰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本地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种行为。

对签约落地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一个专班一名责任人”的保姆式服务,由专班责任人根据项目内容,列出项目服务责任清单,全力搞好部门协调沟通,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对签约项目落地前期审批、备案、测绘、环评、安评等所有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由县政管办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最大程度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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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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